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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运用的通知

时间: 2018-05-23  浏览次数:519

陕建质发〔2018〕1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程序,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业绩入库

  自2018年7月1日起,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企业业绩入库的必要条件。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必须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方可进入企业业绩库,无项目考评结果的不予入库。建筑施工企业在业绩入库时,要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一并录入。

  二、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延续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调整一致,便于在其延续时运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二)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参与项目建设的,在证件有效期满时,参与建设的项目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6号)规定办理延续。

  (三)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参与建设的项目未完成无考评结果或未参与项目建设的,所在企业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以企业考评结果为依据办理延续;所在企业无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且项目未发生事故的给予延续,成绩不合格或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予延续。

  (四)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参与2个以上项目建设,有1个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有效期满不予延续。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自《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发放之日起,将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全部注销,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三、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合格企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自《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考评主体要对其整改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企业在上报资料时要同时上报考评主体复核合格相关材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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