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级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自行核对,符合标准的,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haanxi.gov.cn)登录,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二)受理。市住建局网上受理申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对于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承诺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市住建局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承诺申请,对申报企业承诺的企业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准资质延续;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资质延续。
对市级行政许可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延续的,按照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程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则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公示。审查结果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二、相关要求
(一)市住建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市住建局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市住建局将依法注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市住建局。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申报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发现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三)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加强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核查。核查的资质资格条件应当包含:施工企业的企业资产、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核心成员应当为本施工企业缴纳社保人员等。对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报市住建局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对采用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延续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五)强化对申请变更注册地迁出西安的企业的审核监管。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对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是否存在行政投诉等纠纷做全面核查。对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或涉及行政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的企业,不予办理变更申请。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