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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时间: 2022-11-21  浏览次数:45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2年12月15日起,在河北、吉林、广东、四川、广西、西藏、天津、重庆等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

  二、制发标准

  各地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17-2022)(附件1),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信息归集共享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人脸验证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证照办理、系统建设、数据对接等具体工作的指导规程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附件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做好工作准备。请于2022年12月8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2)发送至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

  试运行地区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出台相关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他地区应根据有关标准,尽快做好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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